事业单位 | 刑罚及其具体应用 题目答案及解析

稿件来源:高途

事业单位 | 刑罚及其具体应用题目答案及解析如下,仅供参考!

法律

刑法

刑罚及其具体应用

2018年10月,熊某、刘某通过QQ添加成为好友,熊某通过QQ聊天的方式,提议并邀约刘某与其结伙到B市C县共同抢劫黄金店,得到刘某的赞同。期间,熊某多次到B市C县七六路两家黄金店踩点,并准备好作案使用的衣服和手套。经商议,刘某乘坐高铁从D省到B市,按照熊某提供的线路和地点,在约定地点C县碰面时,被掌握犯罪线索的C县公安机关抓获。

案例中,熊某和刘某的行为属于(    )。

["

犯罪预备

","

犯罪既遂

","

犯罪中止

","

犯罪未遂

"]
[["A"]]

本题考查刑法。

《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本案中,熊某踩点行为以及准备作案工具,均是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且因意志以外原因(被公安局抓获)而停止了犯罪,属于犯罪预备。因此,BCD项不符合题意。

故本题选A。

若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对熊某和刘某提起公诉,则受理的法院为(    )。

["

熊某所在地人民法院

","

县人民法院

","

刘某所在地人民法院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B"]]

本题考查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受理的法院为基层法院 县人民法院。

故本题选B。

对于上述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熊某、刘某均系主犯,但被告人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

熊某、刘某并没有构成犯罪,可以不用进行处罚

","

熊某系主犯,刘某系从犯,两人构成共同犯罪

","

若熊某、刘某有坦白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
[["C"]]

本题考查刑法常识。

A、C项:《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本题中,熊某在两人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刘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A项错误,C项正确。

B项:熊某和刘某构成抢劫罪的犯罪预备。B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题中,刘某如若归案后有坦白行为,则本案有三个量刑情节,一是犯罪预备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按照“应当型情节优于可以型情节”的原则,对刘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非可以从轻处罚。D项错误。

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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