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 | 民法典其他 题目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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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民法典

民法典其他

甲乙1990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丙、丁。2017年1月乙去世,未留遗嘱,甲将婚后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处房屋赠与丙的儿子,签订赠与合同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19年8月,丁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份额。

乙去世前该房屋属于( )。

["

甲的个人财产

","

乙的个人财产

","

甲乙的共同财产

","

甲乙丙丁的共同财产

"]
[["C"]]

本题考查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乙去世前,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并登记在甲名下。该房屋不存在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也没有另外的约定,则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故本题选C。

关于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有效

","

无效

","

部分无效

","

效力待定

"]
[["A"]]

本题考查民法典。

A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甲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赠与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房屋已经完成过户登记,赠予合同有效。但毕竟甲处分了丙和丁的财产,所以丙和丁可以要求甲承担责任。

B项错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无权处分的合同不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D项错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3)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的行为。”无权处分的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故本题选A。

根据上述材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

丙有权继承一定份额的房屋产权

","

丁有权继承一定份额的房屋产权

","

该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

丙的儿子属于善意取得

"]
[["D"]]

本题考查民法典。

A项、B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甲在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甲乙之间夫妻共同财产,乙去世之后,未留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丙丁作为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乙所有的房屋的一定份额的产权。

C项正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丁提起诉讼的时间未超过三年,因此本案没有过诉讼时效。

D项错误,《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甲无权处分甲乙共同财产,丙的儿子受让甲的赠与,是无偿受让,未支付合理价格,因此,丙的儿子不属于善意取得。

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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