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 | 刑法分则 题目答案及解析

稿件来源:高途

事业单位 | 刑法分则题目答案及解析如下,仅供参考!

法律

刑法

刑法分则

王某是某事业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因私分公款涉嫌贪污罪被刑事立案调查。王某在调查期间交代了自己另外通过做假账贪污5万元的事实;同时还交代自己违规为商人李某提供便利,李某承诺给予20万元好处,已收到10万元,另外10万元待退休后再支付的事实。

关于王某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受贿数额应认定为10万元

","

应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

交代做假账贪污的事实不构成自首,但属从轻减轻情节

","

交代违规为李某提供便利并收受李某好处的事实构成自首

"]
[["ABCD"]]

本题考查刑法。

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根据司法实践一般观点,收受型受贿数额认定以实际收取为准,应当为10万元。本题中,李某承诺给20万元好处,王某实际收到10万,受贿数额应认定为10万元。A项正确。

B项: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利益的行为。本题中,王某作为某事业单位的财务负责人,既有做假账贪污5万元的事实,又有违规为商人李某提供便利,收取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应当数罪并罚。B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本题中,王某涉嫌贪污罪被刑事立案调查,交代做假账贪污5万元的事实,为同种罪行,故不以自首论。再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所以王某的主动交代贪污行为,属于从轻减轻情节。C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本题中,王某交代违规为李某提供便利并收受李某好处的事实,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构成自首。D项正确。

故本题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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