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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金融 | 第十章主观题题目答案及解析如下,仅供参考!
第十章 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第十章主观题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拟对其开发的位于市区的一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项目相关信息如下:
⑴2016年1月以9000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按规定缴纳契税。
⑵该项目2016年开工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月25号,2018年12月底竣工;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6000万元;开发费用3400万元。
⑶该项目所属幼儿园建成后已无偿移交政府,归属于幼儿园的开发成本600万元。
⑷2019年4月,该项目销售完毕,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67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契税税率为4%,利息支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当地省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企业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⑴说明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理由。
⑵计算该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⑶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⑷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
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⑹计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⑵应缴纳的增值税额=36750÷(1+5%)×5%=1750(万元)。
【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适用征收率为5%。
⑶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1750×7%=122.5(万元)。
允许扣除的教育费附加=1750×3%=52.5(万元)。
允许扣除的地方教育附加=1750×2%=35(万元)。
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22.5+52.5+35=210(万元)。
【提示】该房地产项目位于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
⑷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9000×(1+4%)=936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60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9360+6000)×10%=1536(万元)。
【提示】本题中,利息支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⑸其他扣除项目=(9360+6000)×20%=3072(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9360+6000+1536+210+3072=20178(万元)。
【提示】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转让新建房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⑹增值额=36750÷(1+5%)-20178=14822(万元)。
增值率=14822÷20178×100%=73.46%,由此可知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14822×40%-20178×5%=4919.9(万元)。
【提示】计算增值额时,要把含税销售收入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增值额=不含增值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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