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 |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题目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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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必修一

法律与教化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阅读材料,回答问题。(14分)

材料一

汉代司法实践中,“春秋决狱”将儒家经义凌驾于成文法之上。如董仲舒审理“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案时,援引《春秋》“原心定罪”原则,因乙出于孝心救护父亲而免其罪责。这一判例使“亲亲相隐”“父为子隐”等伦理原则成为司法惯例。至唐代,《唐律疏议》不仅将“十恶”罪中的“不孝”“不睦”等行为明确纳入法典,更在疏议中强调“礼律两通,不可偏废”。唐高宗时修订《永徽律》,规定“诸同居尊长应分家财而不均平者,杖六十”,将家庭伦理直接转化为法律条文。

——摘自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材料二

宋代理学家程颢提出:“治天下以正风俗、得贤才为本,法令次之。”据《庆元条法事类》记载,南宋地方官判案时需参考《朱子家礼》,并将“违背伦常”行为列为“刑狱重事”。明代《大明律》专设“礼律”篇,规定“子孙违反教令者杖一百”,王阳明在江西推行《南赣乡约》时更创设“十家牌法”,要求“每十家为一牌,开列人口田产,互相纠察,每月宣讲《圣谕六言》”,“凡乡民有争讼者,先由约长会同族老依理劝解;若执迷不悟,方送官惩治”。

明末清初学者顾炎武评价:“三代以下,风俗之淳,狱讼之简,莫如明世乡约所治。”

——改编自叶孝信《中国法制史》、梁治平《法辨》

根据材料一、二,概括中国古代法律与教化结合的主要特点。(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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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

①伦理法典化:将儒家伦理(如孝、睦)直接写入法律条文(如唐律“十恶”、明律“礼律”);

②司法经义化:审判中优先适用儒家经典原则(如汉代“原心定罪”、宋代参考《朱子家礼》);

③礼法互补性:法律惩戒与道德教化并重(如乡约“调解—送官”程序、唐代“礼律两通”);

④治理层级化:国家法典与基层自治结合(如明代“十家牌法”与《南赣乡约》联动)。(评分:每点2分,答出三点即可,共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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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材料一提到唐代《唐律疏议》将“十恶”“不孝”等儒家伦理直接写入法典,材料二指出《大明律》设“礼律”篇,均体现儒家伦理被系统纳入法律条文。汉代“春秋决狱”以儒家经典《春秋》为审判依据,宋代判案参考《朱子家礼》,说明司法实践中儒家经义优先于成文法。唐代“礼律两通”强调礼与法相辅相成,明代乡约“调解一送官”程序体现道德教化与法律惩戒并重。国家法典(如《唐律疏议》《大明律》)与基层自治(如乡约、十家牌法)形成互补治理体系。

结合材料及所学知识,分析宋明时期法律与教化体系深化的社会动因,并说明其社会治理效果。(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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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动因:

①经济:商品经济发展冲击传统伦理,需强化法律约束(如土地兼并催生“十家牌法”);

②文化:理学成为官方哲学,为法律注入“存天理”内核(如朱熹“礼即天理”思想影响判案);

③政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加强,通过乡约加强对基层的管理与控制。

(评分:每点2分,需从经济、文化、政治三个角度选取两个角度作答,一个角度最高得2分,共4分)

治理效果:①降低司法成本,维护基层稳定;

②强化社会伦理观念,提高民众道德修养;

③有利于形成崇尚礼仪的社会风气。

(评分:每点2分,答出两点即可,共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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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问社会动因,需结合所学知识,从经济发展角度,商品经济发展冲击传统伦理,需强化法律约束,如土地兼并催生“十家牌法”;从思想推动角度,理学成为官方哲学,为法律注入“存天理”内核,如朱熹“礼即天理”思想影响判案;从统治需求角度分析,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加强,通过乡约加强对基层的管理与控制。第二小问社会治理效果需结合所学知识,从基层稳定、社会风气、民众观念等角度进行分析,言之有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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